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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保障!我市落实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多项医疗保障政策

2023-01-16 09:17:33  来源:盘锦号-今日盘锦

奥密克戎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株后,病毒致病力减弱,感染人体后主要表现为咳嗽、发热、咽痛等,仅有少部分感染者会进展为肺炎,为进一步提高临床诊疗效率,更好实现快速收治,疑似病例不再判定,不再要求集中隔离收治,居民可根据病情救治需要选择居家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盘医保发〔2023〕1号),通知明确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实施多项医疗保障,其中对于住院治疗费用、门急诊治疗费用、用药与在线诊疗等都作了如下保障: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干预按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马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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